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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基本理论论文 > 浅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 正文 2019-12-20 07:27:04

    浅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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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浅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的正式生效。原先所 涉及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得到了一个根本而明确答复,这将对电子商务 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解决了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 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但是他只是从立法的角度解决了诸如:数字签名问题、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而其他相关问题仍需要现有的法律或其司法解释来解决, 即现行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都适用网络世界、并不会因其虚拟化而有所不同。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能否取得与 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 "、"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传统法 律和新增法律两方面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 法律效力 一、导言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 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 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据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显示,2002年世界电子商务 交易额达到6153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73.1%;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报告显示,2003 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达到1.24万亿美元。据统计,中国目前有 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和70多家认证机构,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估计,2003年中国 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600亿美元。但是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 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 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 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 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动作提供法律依据, 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是这样一部法 律。

    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的方式而不是通 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 以电子数据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 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 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 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 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电子合同虽也是 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 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 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 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 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nb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 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 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 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 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 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 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 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 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 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 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 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 和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 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

    香港《电子商务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 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 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 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 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 同。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 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均属于 电子数据。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 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 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而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是指以 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而从严格意义 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 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 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 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 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商务而 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 电子数据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 电子商务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 三、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 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 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 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 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 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 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 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 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 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 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商务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 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 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 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 件信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 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 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 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向 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 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 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 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 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 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 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 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 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 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形 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就电子数据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 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 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 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 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 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在作为电 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 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在电子商务中,作为交易各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 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 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笔者认为这只是在当时特定环境下对《合同法》 的一种折中。

    相对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 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个规定实际上从正面对电子签名、数据电 文以立法的形式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肯定。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 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形式同 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 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 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 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 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 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 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 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 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 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

    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 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但是对于 电子签名情况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 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 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作 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 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 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 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 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 (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商务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 子数据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 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 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 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 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 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 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 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 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 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作为人们不能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 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一点在立法的角度解决了原件与与签名的关系,而不再是 “功能等同”,这样来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从原有法律体系的“功能等同”还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明确指出”,均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做 出了综合、明确的确认。

    3、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 确认。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 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 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 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 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 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 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商 务,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 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或许出现现有法律所不能覆盖的问 题 ,但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 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又能 使得法律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前进。总之要从原有法律体系和新增专业法律两方面 保证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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