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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树审限意识探推进权顺利行使]审限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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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树审限意识探推进权顺利行使

    小议树审限意识探推进权顺利行使 不管是关于案件请示时间是否应该算在审限里、结案时间该如何界定、还 是不同审级法院间的案件移送该如何顺利交接的讨论,综上所述。这都是一个关 于严格审限意识的问题,目的都只有一个:维护当事人诉权的顺利行使,保证法 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最终实现,只有严格了法院和法官的审限意识,这个目的 实现才干得到很好的保证。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规定的审限究竟是为了维护谁的利益 法院中存在一些关于案件审限的规定和实践做法,审限内结案一直是人民 法院坚持“公正、高效”主题、及时审结各类案件所所迫切需要的但是当前的审判 实践中。跟审限规定的立法目的却是有那么点背道而驰的与法院工作主题也有 致使最高法一直强调的人民法院案件超审限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 解决,点格格不入。这也是一个规范不统一或执行规范不严格的问题所导致的例 如,案件何时算审结?以到立案庭登记为规范就算结案呢?还是以送达当事人为 规范才算结案?请示案件的审限如何计算?二审案件,一审法院应当何时将案卷 移送上一级法院?应当何时将上诉状交被上诉人答辩?对于这几个问题,目前某 些法院的做法非常的混乱,有的只要拿裁判文书到立案庭登记了就算案件结了案 件审理期限就算到登记时为止,至于何时送达,送达时是否已超了审限?法院的 监督机构是所不问的有的法院就以裁判文书送达时为结案时间的规范进行登 记;
    对于上诉问题,由于“那不是一审法院的事了因此对于上诉状的送达答辩人, 案卷的移送上级法院,一审法院是非常不重视的致使案件在从一审登记结案之日 起,完全移送到二审法院,有些案件往往历时几个月,甚至1年或更久…案件到 法院诉讼的时间就被人为的大大延长了 以上关于审限问题的种种实践做法是违背诉讼活动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目的也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这是一个忽视当事人利益的不明确案 件审限究竟是为了维护谁的简单问题的表示。案件审限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法院的 办案人员免遭当事人和民众的诟病呢?还是一种自身为了管理办案人员办案速 度(不说效率,个人认为。没有送达或延期送达裁判文书等行为是不体现效率要 求的自我监督行为呢?或者是为了维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可得利益(诉权的顺利 和完全行使)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目的就是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所以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是为了维护 当事人利益,只有严格落实和完善最高法、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严格树立法官的审限意识,才干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诉权的顺利行使,才是一种法院践行 司法为民宗旨的最好体现。

    以下仅就请示案件、裁判文书送达与结案时间的关系、不同审级间的案件 移送期限三方面浅论关于严格审限意识的问题。

    二、案件请示对于审限计算的影响及解决办法 操作中就出现于法无据的弊端,由于对于案件请示没有什么法律予以规定。

    致使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关于案件请示制度的规定不明朗,各级法院对于下级法 院请示案件的范围规定、操作方法及自己对于请示案件的答复等的做法也各不相 同。但是这个制度却一直不成文地存在根据“存在即合理”哲学逻辑,对这个制度 我不必要非得去诟病,而应考虑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规范操作的问题。

    无外乎要具备如下特点:案件必需事实清楚,综合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关 于案件的请示范围。证据确凿;
    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众激愤和新的社会 矛盾;
    或适用法律不明;
    或案件管辖不明;
    或管辖有争议等等。

    终究请示案件均存在一种推卸责任的目的因素。请示从法理学的目的论上 考究。

    有些法院要求必需有正式的请示函和移送案卷,对于案件请示操作方法。

    答复也通过正式的公文对请示的问题进行答复。但是有些法院目前对于请示案件 的操作就不是那么重视和严格:可以用电话请示,答复也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但 是一旦依答复的意思裁判出了问题,答复者就不认帐了要求请示用正式请示函进 行,但答复则不用答复函明确请示的问题,多通过电话进行(但同样会出现前一 种情形的弊端)要求请示用正式的请示函,但由于答复拿捏不准,答复的法院就 采取拖的方法,久久不答复或答非所问,致使案件请示的目的意义无法实现…对 于请示案件,还是作出一种明确的规定为好,即该用何种方式请示?又如何答复 请示的问题?按答复意见裁判案件出现问题后的责任怎样承当?规范请示案件 的操作规程。

    这是目前法学界和民众均比较关注的问题。目前,对于请示案件与审限关 系的问题。案件请示的时间段是不计算入审限的所以,不论是请示法院、还是答 复法院,对请示案件的审判效率问题就根本上不放在心上。因此,关于请示案件, 目前存在这种现状:从请示到答复的时间往往比审限届满时间长上几倍的时间。一个中院审理的一件请示高院答复的刑事请示案件(中纪委督办、社会影响深远、 民众迫切关注)结果近两年了依然没有答复,也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对于中纪 委督办和民众异常关注审限的刑事案件,尚且会这样,其他如民事案件、行政案 件等的请示呢?就更不用说了这里包括的关于请示案件的审理期日被人为的延 长的问题,目前饱受民众非议和诟病的法院存在突出问题之一。所以,不将请示 时间计算入审限是不科学的也是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增强审判人员的 工作责任心及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因为,根据“内部规定不能对抗知识和法律 规定”法理精神,作为法院系统内部自己规定的案件请示制度,一种内部行为, 没有被法律予以确认的不能对抗法律关于审限的规定的如果因为请示而逾越法 律规定的个案审限,个人 就是违法的法院是不能以请示需要时间作为对当事人的抗辩。法院就案件 的审理是否请示,认为那就是超审限。对于当事人而言是没有任何意义和比必要 知道的审理案件的过程和方法,跟合议几次和是否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 的意义是一样的所以也必须是审限内结束。法院不能因为请示而超审限了结果却 对当事人解释―因为上级法院一直没有答复,所以才导致延迟结案。这跟“因为 我合议庭成员没有时间参与合议或等审判委员会讨论才导致迟延结案”解释不是 如出一辙吗?只不过这个解释是一个法院内部的行为,而前一个解释是上下级法 院间的行为而已,可对当事人而言,还不是法院内部的家务事” 不主张废止案件请示制度,根据“存在即合理”哲学逻辑。但必须是建立在 请示期间也计算在审限内为前提和基础的这是对当事人顺利行使诉权的维护需 要,也是增强审判人员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及节省司法利息和当事人诉讼本钱的 需要,实现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要求。

    三、案件审理期限中的确定结案时间的规范不同是影响案件审理期限计算 和是否损害当事人的衡量规范 不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其他 法律和法理学也是这样界定。因为,案件审限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规范的法院审理活动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的顺利行使,换言之,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但是由于在 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认识的缺乏,导致了确定结案时间规范不同的问题,不 同水平地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顺利行使。

    损害当事人利益的1审判实践对于结案时间的确定。何时算作结案时间?以前对于案件审限要求不是很严的情况下,案件在裁 判文书进去后。一般都是宣判或送达后再登记的而且,还没有设立立案庭,每个 审判庭对于案件都是自收、自审、自结、自执的年代,案件审限也仅限于诉讼法 规定于文字上的实践中根本无法执行。所以对于案件的结案时间,没有什么现实 的规范界定的领到裁判文书就算结案,时间是没有什么人去计较的因为那时的人 们和法官都是没有什么案件审限意识的就是从那时起,法院都习惯了将宣判或送 达时间当作结案时间。

    致使宣判时间、送达时间远远超出了审理案件法院的意料。例如,但是由 于在委托宣判、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环节上处置和衔接得不是很好。由于受 委托法院与委托法院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没有什么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受委托法院是不积极帮送达与宣判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 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 民法院审判纪律奖励方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奖励。但是因为代为宣 判和送达也是需要经济付出的相互间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前,该规定也是 没有执行可能的因此,因为委托送达和宣判的不协调也造成了审理期限上远远超 过了诉讼法的规定。当然,开始时,这个问题是没有引起什么注意的即使当事人 对此颇有微词,法院也有解释―裁判文书不是早出来了吗?邮寄在途耽误或受委 托法院不帮我宣判、送达,也不知道,这也怪不了呀。

    对于案件的审理期限,可随着人们效率观念和法治意识的增强。当事人也 就看得相当重了法院不用解释,只要在审理期限内没有结案,就是超审限,就是 损害我诉权的顺利行使,不怪你怪谁?然而,由于机制的问题,前述的关于委托 宣判、送达等问题是依然无法解决的要审理法院每个案件都逐一亲自宣判与送达, 所需要的诉讼利息也过高,也是不现实的怎么办?只有作出变通―将判决书印刷 进去的时间作为结案时间进行登记。一旦当事人过问和非议,法院和法官就可以 解释:已经结案了至于你还没有得到裁判文书,应该是一些我不能左右的客观原 因造成的这样的解释,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用来搪塞当事人的其过问时还未到审限 届满时间或者超审限时间不多的情况下)但一旦当事人拿诉讼法的规定来跟法院 较真或因为法院自身问题致使严重超审限的问题就不是如此简单和易于圆场了 因为审限尚未届满,现在一些法院的办案人员因为在登记了结案后。所以 就产生了懈怠的心理―反正审限还未届满,差不多到时间再宣判(送达)吧!结 果,倒把这事给忘了所以,现实中就出现这样的问题―案件已经结案许久了但当 事人依然还未得到法律文书。一次,一个笔者的朋友问笔者关于一件他亲戚的刑事案件是否结案了问题。说是记得很久以前就看到过判决书了就问立案庭该案是 否已结案了得到答复也是早结案了于是问主办法官,得到答复却让笔者啼笑皆 非:哦,那个案呀,早结案了但由于这段时间事多,忘记了宣判了明天就去宣判 (其时已严重超审限了案都结了但还没有宣判,结案为谁?审判的利益归向是怎 样的这又回到文前的问题?这样登记结案时间,为了维护谁?这不是一种仅仅是 法院搪塞当事人的权衡做法?那样计算审限的目的何在没有超审限就能证明法 院的审判效率提高和严格保护了当事人诉权的顺利行使? 2法律对于结案时间的规定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

    不是因为当事人的审限意识提高后,说。法院或立法机关才临时抱佛脚规 定案件审理期限的无论是刑诉法、民诉法、还是行政诉讼法,立法时明确规定了 每一个审级案件的审理期限的但三大诉讼法对于结案时间的规定均不是很明确。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案件 的结案时间作了明确的界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 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既然司法文件明文规定了结案的时间,法院 就不应该将裁判文书进去的日期作为结案日期予以登记,应该将裁判文书的送达 回证上记载的给最后一个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的送达时间作为结案时间登记。这 样,就不会出现类似我笔者朋友所举的结案了依然还没有宣判的损害当事人诉权 的例子。

    协助他解决讼争的纠纷就是法院的义务和审判活动的目的只有当裁判文 书到达当事人的手中时,当事人因为纠纷才诉讼到法院。纠纷才算在凝聚了法院 法官的劳动后趋于一种解决的态势或完满解决,才可能达到诉讼的目的否则,将 裁判文书印刷进去的时间当作结案时间而忽略了宣判或送达,就是一种将审判机 关的内部行为与审判对外解决纠纷机能完全割裂的做法,又是前面所说的以内部 规定对抗法律规定和常识的违法行为,背叛宪法关于法院的职能作用规定的只有 在案件审理期限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才算案件的结案,才干基本的维护当 事人的诉权顺利行使。

    四、保证案件在不同审级法院间的顺利交接也是为了严格审限意识、维护 当事人诉权顺利行使的做法 很多人把不同审级间的计算完全割裂开来。审判实践中,对于案件审理期 限的规定。认为审级间的过度时间就是一种上下管不着的空白地带―一审法院认 为,本案在本级法院的审理在结案登记后已宣告完结,至于代为将上诉状给被上诉人答辩和将答辩状送达上诉人及案卷移送等工作,不抓紧时间又如何?反正审 限算不到头上;
    二审法院也会认为,反正案件还不到法院,上诉状、答辩状送达 等手续不齐全的不接案,一审法院不抓紧时间送达和办好相关手续,与我也无关 痛痒。因此,发生交接案问题是推诿。对此,个人认为,不应该是这样割裂审限 的一个完整的审限就是从一审到二审的时间段,有一个总期限的不能在中间存在 空白地带。

    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不是那么明确,虽然对于不同审级间的案件移送期限。

    但散见于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倒是很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 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就规定了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 限:1原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原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 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原 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 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2人民检 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 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3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 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 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人民法院受理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对比前款规定办理。4第二审人民法 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5下级人民法院接到 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 日。

    前述的以内部行为对抗法律规定的一种无视当事人诉权顺利行使的观念 使然。如果有严格维护当事人诉权顺利行使的审限意识作指导,以上规定对于两 级法院间移送案件的时间规定和操作顺序及审限时间点界定不是很清楚吗?为 什么会出现上下级法院间关于案件移送和上诉状送达等的推委现象?所以。不同 审级法院间就应该相互协作,使案件实现顺利交接,保证二审案件的审判效率。

    也应该尽量选择快捷的邮寄方式或直接移送案件使案件的移送在途时间 缩短以保证案件在不同审级的法院间顺利交接的这也是一种树立严格审限意识 的要求。任何企图在不同审级法院的案件移送期间保管上下不管空白地带的做法, 而法院为了保证案件的审判效率。都是一种忽略当事人利益的打擦边球的不可取做法,不符合“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主题要求的 也不是没有,对于打擦边球延迟案卷移送的做法的惩办。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就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 案件资料…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奖励方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奖 励。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奖励方法(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为谋私利故意拖 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 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奖励。因此有法官就会说,这与我无关 痛痒呀,因为我不是为了谋私利而故意延迟的但是既然是参照,何必要求条件必 需一样?所以一旦是故意或过失延迟案卷移送,都应当依此条款给予严格的处分。

    五、严格依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案件的审限规定。防止某些法院 用实践做法抗辩超审限的麻烦,维护当事人的诉权的顺利行使 裁判文书送达给最后一个当事人为止,从案件立案时起。时间要求应该是 严格界定在审限里,办案人员是不能用法院系统内部的临时性规定或约定俗成的 行业做法来抗辩当事人关于超审限(逾越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责难和非议的 但是对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或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这个时间 跨度是不能算在审限内的因为公告送达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司法鉴定也 是一种法院外部的行为,时间段不是法院依职权能确定的 作为法院内部的其他行为,排除了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法院外部行为的情况。

    都规定在包括的最长审限内。现实中,遇到另一个导致超审限的原因―审判委员 会不讨论提交讨论的案件。这种超审限,作为法院审限监督部门的立案庭是不将 该个案登记为超审限的但是这也是规范的超审限,只不过是超审限责任在案件主 办人还是审判委员会而已。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对于个案来说,也是一种审理 方式,也是法院的内部行为,不能抗辩外部及当事人的如果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 件的时间内,主办人却因为出差办案或开庭等原因不能提交,超审限责任在主办 人;
    如果到讨论时间,但审判委员会却因事不能召开会议讨论,则超审限责任在 审判委员会。其他法院内部行为导致超审限的原因与理由都应该在所不问,均应 登记为超审限并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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