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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行政管理论文 > 民法与市场经济的这么_民法市... 正文 2019-12-16 07:25:11

    民法与市场经济的这么_民法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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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市场经济论文 1民法观念与市场经济的相关概述 在互联网持续发展、市场经济形式愈加多元化的形势下,使得部分经由网 络开展的市场经济活动形式也渐渐盛行起来。在司法实践中,市场经济主体主要 通过一些与公共秩序、优良民俗相符的民法观念,进而约束市场的主体双方。其 当事人应当将交易主体的信用度以及能力纳入考虑范畴之内,对对方的资金用途 以及身份进行核实。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便是以市场为核心手段,对资 源进行分配的。国内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生转变以后,即以市场经济取代原有的 计划经济之后,依然需要进行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便是一种核心手段。在 某种意义上,市场经济以法治经济为重心。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任意生产资料的生 产、消费、交换与分配均是以市场主体为依托,采用合同的形式发生的。为了确 保此类合同能够得以充分履行,应当采用健全的法律制度对此进行调整,市场经 济的正常运行是以法律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市场经济意味着法治经济。作为一 个有机整体,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非一个单一的法律部门,它是由对市场经济运 行进行调节与管理的法规组成的,是一种综合法律体系,将程序法、行政法、经 济法、社会法、商法、民法有机结合了起来。它们在社会主义下,维持良好市场 经济秩序的过程中,扮演了重大角色。其中,在笔者看来,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中,民法处于基本法地位,它在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2民法观念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 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民法观念在所有经济交易活动中,会起到一种不易 察觉的指导作用,民法观念中的自由平等理念同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交易原则完 全相符,由前者引发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 法律体制的约束作用以及国内相关法律体制的保护作用。为此,民法观念以及市 场经济分别属于法律现象、经济现象的范畴。在社会主义路线下,我国市场经济 得以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民法观念能够为国内传统的市场经济规章体制起到良好 的补充作用,并为整体社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对于国内资本市场而 言,民法观念的确立能够为产业结构向着资本项目的开放型方向发展,起到良好 的引导使用,使得该市场能够把握发展契机,进而为国民市场经济的全面、稳定 发展,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总而言之,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民法最为基础,并 且与人民日常生活最为贴近,它不但能够将市场经济关系直接体现出来,并且能 够对该市场关系,起到直接影响作用。相较于其他法律部门,民法能够给商品生产、交易与流通带来直接、深刻的影响。代理、合伙、法人制度等民法中的其他 法制,均以较为直接的方式,反映着商品流动、交易、生产等市场经济关系,作 为一种有着关键意义的法律依据,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良好促 进作用,并为此提供了有力保障。民法借助于各主体市场经济活动的自主开展, 借助于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对彼此间的关系进行调节,进而确保社会市场稳 健、正常、有序地运行,进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民法分 别是以权利、民事主体、自治、基本制度、责任制度为中心、基点、基本理念、 手段、保障,使得市场经济的法治化目标得以实现,并为此建立了一个成熟的法 治模式以及系统化的法治基础。

    3市场经济对民法观念的约束与影响 在经济发展形式日趋多元化、错综复杂的形势下,传统的民法观念已经难 以与经济发展之需保持同步,国内金融机构中,信贷资金匮乏的问题,可以借助 于市场经济资金按照需求,随时供出的优势,进而得以有效解决,并在社会主义 路线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之需保持同步,能够为非大型企业短期内资金周转的 快速实现,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由此使得国内民法观念,基于对平等自由的重 视、效率的追求、市场经济中灵活而多元化的担保形式,为国内市场资金整体利 用率的提升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也拓展了资金的获取渠道。在理念的层面上, 为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不但发挥了市场经济中民法观 念的引导作用,弥补了政府宏观方向的调节控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 并且也使得资源得以合理分配。民法是对平等主体间财产以及人身关系进行调节 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但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不过是对于抽象的人格平等的片面注 重,它往往忽视了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此类现象大多是社会群体以及 经济个体的差距所致。市场机制奉行优胜劣汰的基本准则,对于民法而言,此类 现实状态的不平等为此带来了巨大挑战。为此在市场经济下,民法的调节作用也 显得顾此失彼。由于市场经济尚未发展成熟,由此也给当前我国民法观念带来了 抑制作用,与此有关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虽然我国最高院颁布了大量与市场经 济规范相关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它仍存在一定局限性、落后性,使之难以与不断 发展的市场经济保持同步。

    4保护市场经济建设,民法必须与时俱进 就国内当前社会主义路线下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而论,民法是市场经 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已无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之需保持同步。在内容方面,国内 当前推行的《民法通则》显得过于抽象,在社会生活中,无法将其引导作用体现出来,其中,有不少规定已经落伍,缺乏科学性。譬如针对无效合同所做出的规 定,事实上,已经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构成了侵害。不限于此,内容存在过多疏漏, 无法规范错综复杂而易于变化的民事活动,而市场经济活动更是难以与高速发展 的市场经济保持同步。从中不难得知,我们务必废除《民法通则》,重新确立一 部民法,使之具有极强的可行性、内容全面、结构合理,进而与我国市场经济的 发展之需保持同步,进而维护民众的权益。当前亟须解决该问题。为此,倘若不 确立一部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之需保持同步的民法,作为一种上层建 筑,法律势必会成我国民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5结论 综上所述,在具体实施阶段,国内民法理念同市场经济的互相融合作用, 并未全面体现出来。尽管民法观念并不具备可操作性,与之有关的民事法律自身 也具备一定局限性,为此,我们应当端正心态,协调好市场经济主体利益同所有 权责间的关系。在不久的将来,应当在我国民法观念的引导下,对权利行使阶段 权利主体同义务主体间的潜在冲突因素进行协调。本文借助于对民法观念同市场 经济相关问题的探究,对其与民法观念之间的影响作用进行了深入探究与讨论。

    在笔者看来,民法观念的无形指导与日益改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 密切联系,对二者间的关系进行妥善处理,不但有助于实现权利人同义务人间利 益的协调处理,并且还有助于多元化价值目标以及社会正义的实现,为国内市场 的平稳发展,起到良好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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