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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行政管理论文 > 民法有法典吗_民法法典化价值... 正文 2019-12-16 07:25:25

    民法有法典吗_民法法典化价值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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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法典化价值思索

    民法法典化价值思索 我国《民法典》尚未出台,我们正处于民法法典化过程之中。关于民法法 典化,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其中,民法法典化的价值问题尤其重要。之所以这样 说,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正确认识民法法典化的价值,可为民法法典化活动提供必 要性方面的支持。问题很明显,如民法法典化活动无价值,或只有很小的价值,那么 这项活动就没有必要。其二,科学确定民法法典化的价值,可为民法法典化活动提 供方向。凡是活动均需要方向,以使活动者知道自己正朝哪个方向走,从而判断走 得对不对,是否需要纠正。民法法典化活动能否实现其预定目的,能否成为一部真 正保护人民私权的法律,这与民法法典化价值的确定关系密切。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价值是表征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范畴。“一讲到 价值,必然涉及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是人即主体的需要和要求,另一方面是事物即 客体的某种性质、结构和属性。”简而言之,所谓价值,就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 属性。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建基于唯物主义哲学,从实证角度阐释了价值的涵义, 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应当得到坚持。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其他先进的文化思想,这正 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在西方政治学中, “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要的东西, 即目标、爱好、希求的最终地位,或者反映人们关于美好的和正确的事物的观念”。

    价值既表征关系,又表征意义。就表征关系而言,价值反映人与外界的关系, 揭示实践活动中人的动机和目的。就表征意义而言,价值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功能 和属性,这种功能和属性对人有着某种积极意义。在法学历史上,法律价值备受重 视。庞德曾说: “在法律史的各个时期,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者合乎逻辑的 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法律价值是价值的一种,前述价值原理,对其 也完全适用。因此,我们可从两方面把握它。一方面,它体现了人与法律之间需要 和满足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律所具有的、对人有某种积极意义的功能 和属性。法律价值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关于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法学 史上曾存在着长期争论。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实证主义法学持相对观点,认为世界上没有公认的法律价值观,法律的价值主张只 是情感的宣泄。

    他们认为,由于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群体,因而也就有着各 种不同的甚至互不相容的法律价值观,并且这些法律价值观也无法验证。自然法 学则持绝对观点,断言存在着永恒的、普遍有效的、可以验证的法律价值,并认为法律价值构成了评价一切法律时所凭借的基础。按照唯物辩证法,法律价值应当 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辩证统一。法律价值均具有相对性,它表现为法律价值并非 固定不变,而是因时代、社会、阶级、群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性、多样性和多 元性。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尽管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念和主 张具有鲜明的差异甚至相互对立,但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却总有着 某种共同的法律价值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也会有某种共 同的法律价值标准。承认了法律价值的绝对性,人和人之间就有了合作的可能,而 社会也就有了和谐的基础。

    二、民法法典化的价值 民法法典化是一种法律现象。确定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既要符合法律价值 的一般原理,也要对这种法律现象的自身特性给予充分的考虑。同时,民法法典化 是一种立法实践活动,它不但是一个过程,有着明显的步骤,而且还承载着立法者 的希望和理想。民法法典化的价值可以这样界定:所谓民法法典化的价值,系指民 法法典化这种立法活动对我们的有用性和积极意义。将此界定予以分解,并联系 我国实际可以看出,民法法典化至少具有4项价值。民法法典化既然属于立法活动, 则必然涉及客观见之于主观的问题。民法法典化反映了立法者对社会的认识,这 种认识取决于市民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通过民法法典化,我们得到了法典化的 民法,而法典化的民法则对社会自在私权利进行了实定。法典化的民法就是人民 的这种私权利得以实定的模型和载体。

    所以,实定价值是民法法典化的首要价值。在实定社会自在私权利的同时, 民法法典化本身也是对于外界的一种宣示。自历史角度观察,民法法典化的过程 无不是彰显正义观念、传播人文思想和弘扬理性精神的过程。实际上,法典化的 民法就是一部关于正义、人文和理性的良好教材。于是, 宣示价值即成为民法法 典化的第二项价值。既然民法法典化是针对私法而非公法的体系化活动,则立法 者肯定需要对私法和公法的界限有着准确的认识,并通过对此界限的恰当把握,将 私法公法相区分的认识以及某些观念和目标一起赋予民法典。这样一来,民法法 典化作为一种活动,从开始到过程一直到结果,都对公和私以及相关概念进行着区 分, 而区分价值遂成为民法法典化的第三项价值。

    无论民法法典化本身,抑或其结果即民法典,都代表着立法者对正义、公正、 公平、自由、平等、民主、效益、安全等法律价值的排列组合,代表着一种制度 安排,这种安排的外在表现就是秩序。就法治和秩序两者的关系而言,法治是手段, 秩序是目的。民法法典化正反映了人类对秩序的追求。民法法典化有助于实现整个私法的和谐,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并最终有助于建构良好的私法秩序。因此, 民法法典化还有其第四项价值,即建构价值。此处将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概括为4项, 只是从民法法典化是一种立法活动这个角度出发来审视其过程和结果,并联系我 国实际而得出的结论。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对同一事物,我们可从多个角度进 行考察,从而得出多个结论。所以,本文并不排除从其他角度对民法法典化的价值 所进行的考察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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