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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行政管理论文 > 婚姻法律【深究网络婚姻的法... 正文 2019-12-17 07:29:11

    婚姻法律【深究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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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究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

    深究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源于21世纪初我国台湾一家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传入 内地受到了网络用户的大力追捧,并以非常之快的速度传播开来。据业内人士称, 目前约有几十家国内网站,如“联众游戏网络”、“九天之城”等都陆续开通了网络 婚姻的社区游戏。同时,据《中国妇女报》统计,目前参加网络婚姻的中国人已 超过十万。网络婚姻已逐渐成为人们在网络时代不容忽视的一个新课题。

    一、网络婚姻的性质 对网络婚姻的定义,众说纷纭,有的认为网络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网上 发喜帖、办喜宴、拜天地、闹洞房,在网上“结婚”,在一个虚拟的图文环境中, 体验男欢女爱的婚姻生活,操持家务、挣钱养家,过“小日子”,甚至虚拟“生儿 育女”。有的认为网络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 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笔 者认为,网络婚姻其实就是指双方依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作为交往媒介,虚拟 现实中的婚姻家庭生活。它避开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琐事,只充斥着甜言 蜜语和海誓山盟。概括来说,网络婚姻具有以下特性:
    (一)虚拟隐蔽性 由于网络的虚拟,使得网络的另一端变的神秘而隐蔽。网络婚姻中的双方 无须见面,而是通过()网络相连的两台电脑互诉衷肠。双方的“男欢女爱”、“生 儿育女”都只建立在一堆图文之上,彼此看不见对方的缺点,完全生活在想象的 空间里。这就增添了网络主体的个人魅力,使双方都能体验到现实生活中不曾有 刺激。但由于网络双方过于隐蔽,往往会使网络婚姻趋于戏剧性。

    (二)戏剧性 由于网络双方都以匿名的形式进行联络,而且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平台, 这使得网络婚姻出现了不少闹剧,如现实生活中的直系亲属,甚至是同性在网络 上也能结成夫妻。这在现实中很荒谬,但在网络中这种“乱伦”、“同性恋”的情形 却极易发生。

    (三)非理性 在网络婚姻中,结婚、离婚的条件都相当宽松,手续也十分便利,双方你情我愿,好聚好散,不用负任何道德或法律的责任,看起来洒脱之极。但这种简 单而又不负责任的婚姻很容易使网络婚姻的主体对婚姻产生错误的认识,对待现 实中的婚姻家庭变得冷漠、不负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他们的责任感和家 庭道德观。

    二、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区别 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例如:二者皆是婚姻主体的自主 行为;
    双方的婚姻旨在建立亲密的情感交流方式;
    婚姻的选择过程存在不确定因 素等。但本文重点要探讨的是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之间的差异。

    (一)结婚条件 现实婚姻需要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其中必备条件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目前我国规定,男的结婚年龄22岁,女的法定婚龄20岁)、符合 一夫一妻制等。禁止条件为:某些血亲关系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的人不能结婚。而网络婚姻的结婚条件则因网站不同而各异,但概括来说,无非 是结婚主体通过某种形式成为“网络成年人”,并且双方自愿结合。如:某个虚拟 社区规定,凡发帖超过一定数量的用户,即可视为已成年,就可以自由选择一个 对象结婚。

    (二)结婚程序 现实婚姻中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予以 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其中审查环节是网络 婚姻与现实婚姻的最显著区别,因为现实婚姻须通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严格审 查,而网络婚姻则不用。网络婚姻的登记程序非常简易,大体而言,只要双方分 别向登记中心发送一份注明双方昵称的结婚申请,登记中心接到申请后,于公告 栏刊出双方昵称,就算登记完成。

    (三)婚姻的社会功能 在现实婚姻基础上形成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担负着实现社会人口再生 产和家庭教育的社会功能,从而使人类得以进化发展。然而网络婚姻只是虚拟的, 绝大多数网络婚姻的主体都不愿在网络外见面,因而难以有机会真正同居,更不 用说实现婚姻中的生儿育女,赡养父母的社会功能了。通过对网络婚姻和现实婚姻从结婚条件、结婚程序以及婚姻的社会功能三 个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差异甚大,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二 者大相径庭。

    三、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网络婚姻可否作为离婚的依据 目前,一部分已婚者由于沉溺于网络婚姻而冷落了现实婚姻中的配偶,从 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甚至发展到诉诸法院请求离婚的地步。当事人将网 络婚姻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向法院提出离婚。那么,网络婚姻能否成为离婚的依 据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 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地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 婚事由。那么可以把网络婚姻视为重婚而作为法定事由请求离婚吗?要想证明网 络婚姻是否构成重婚,首先要明确重婚的含义。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 婚的行为。具体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指的是前一个婚姻尚未解除, 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事实重婚是指前一婚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我们再看网络婚姻,“夫妻双方”只是在虚 拟的网络中“谈情说爱”,期间并未有事实的同居生活,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行 为,因此,网络婚姻并不构成重婚。但倘若网络婚姻的双方由网络中的同居行为 转变成现实生活中的同居行为时,这种情况就可以适用《婚姻法》第32条中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而准予其离婚。因为其违反了夫妻生活中的忠实义务,当 夫妻双方调解无效时,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由此可见,网络婚姻在这点上符合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离婚的法定依据的。另外应须注意的是第五条这个兜底条 款,法律设定兜底条款就是为了将立法时尚未发生而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一些情形 囊括在内。它的作用是弥补法律的漏洞,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最高司法 机关的解释才能确定下来,而网络婚姻造成的夫妻感情破裂就可能属于“其他情 形”。

    (二)离婚的受害方能否提出赔偿请求 既然网络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离婚的法定依据,那么网络婚姻的受 害方是否可以因此获得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分割夫妻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一 方,这就表明有过错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 了四种具体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行为,即:(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网络 婚姻的行为除了发展成现实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外,并不承担损害赔偿。

    网络婚姻只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并未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在此种情况下,网络婚姻不能成为受害方损害赔偿的依据。在现实操作中,无过 错方想通过诉讼的手段来得到损害赔偿的概率也是很低的。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中无过错方不能因此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对受害 者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网络婚姻中有过错方往往会对另一方造成巨 大的精神痛苦,有些精神伤害远比物理伤害严重的多,如果不对有过错方作出相 应的惩罚和约束,则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我们在处理法律问题 的过程中,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该法律的立法精神,应根据实际情 况灵活处理问题。

    四、网络婚姻的立法构思 网络婚姻是一种虚拟的婚姻,但它却确实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而且它 的存在正在弱化婚姻中的责任感和家庭观,导致了一些家庭的破裂。目前,道德 规范的引导和预防已不能有力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法律的调控才能 真正有效地规制网络婚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完善婚姻性空间的注册实名制 网络婚姻虽然够不上法律定义上的重婚,但它的危害性有过之而不及,由 其造成的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在少数,因此我们要正视网络婚姻对社会的危 害性,具体而言,网站经营者应加强行业自律,禁止网络上的各种刺激性和诱惑 性的语言,在对婚姻性或者两性空间的准入标准上应尽快完善注册实名制,网络 经营者应加强监管力度,屏蔽不健康的内容。在这方面,有些网站做得很出色, 如天涯社区就于2002年发布了“天涯婚姻法”,对规范网络婚姻秩序就起到很好的 作用。

    (二)通过司法解释将网络婚姻列入离婚依据的兜底条款 对于一方因沉迷于网络婚姻而导致离婚的,应准与其离婚,虽然网络婚姻不构成重婚,但它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可将网络婚姻作为 《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看待。但司法实 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 将网络婚姻列入离婚依据中的“其他情况”。

    (三)完善关于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的规定 对于一方因沉溺网络婚姻而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损 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讲,可在《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中写入一条兜底条款,即 “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行《婚姻法》第46 条只有4项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文笔者认为,我们 可以参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在46条补充一款兜底条款,这在法理上也是 符合逻辑的。或者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加入这一条款,以便于司法机关在处理此 类案件时灵活的作出决定,只有真正的照顾了无过错方,保护婚姻中的受害者, 才能做到真正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持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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