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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行政管理论文 > 票据无权代理中追认制度分析... 正文 2019-12-17 07:31:05

    票据无权代理中追认制度分析论文_票据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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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无权代理中追认制度分析论文 一、民法上关于追认制度的规定 在传统民法领域,从广义上讲,无权代理包括纯粹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和表见代理三种形式。从法律效力上看,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缘 于此,无权代理发生后,“笔者”通过追认制度,行使追认权,确认该无权代理行 为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 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 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知道他人以笔者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 定的,视为同意。”由于追认制度能满足当事人的合理期待,极具实用性,我国 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民法普遍承认此项制度。

    二、关于我国《票据法》是否承认追认制度的争论 (一)我国《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既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那么,其是否适用 于票据法呢?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规定仅有第5条第2款的规 定,其内容如下:“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 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可见,我国《票据法》并未明确规定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制度。

    (二)关于我国《票据法》是否承认追认制度的两种观点 正是由于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无权代理中追认制度的未知可否,对于 我国法律上是否承认该制度,学者们争论激烈,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主张,我国法律承认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其理由有三:第 一,在私法领域,西方有句法谚: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我国没有西方公法、私 法的明确划分,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是沿袭大陆法系而来,自然应该遵循大陆法 系的相关法理。票据法属于典型的私法。故我国《票据法》未明确禁止追认代理 制度,即为承认。第二,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制。《票据 法》属于民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子法。因此,在没有例外 情形下,关于民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均适用于票据法领域。故民法中的追认权制 度同样毋庸置疑地适用于票据无权代理。第三,在现代社会,追求经济,讲究效率成为立法技术的内在要求。既然追认制度在民法上已经做出了立法规制,在没 有特别情况下,基于立法经济性的要求和立法技术性的安排,就没有必要在票据 法领域架床叠屋,再行规定该制度。

    否定说主张,我国法律不承认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其理由有二:
    第一,西方法谚云:凡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都是有意放弃的。我国《民法通则》 明确承认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而《票据法》却未规定该制度,应当理解为追 认制度不适用于票据的无权代理领域。第二,认可追认制度适用于票据无权代理 领域,存在弊端。承认追认代理制,会致使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与票 据法助长流通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持票人的根本宗旨不符。目前,否定说观点成为 我国票据学术界主流观点。

    (三)笔者关于我国《票据法》是否已规制追认制度的观点 笔者比较赞同否定说观点。第一,对是否承认票据法上的追认制度问题, 世界两大法系国家票据法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日内瓦票据法系国家从保 护持票人利益立场出发,普遍否定追认制度;
    而英美票据法系国家基于实用主义 理论基石,一概承认追认制度。我国立法受日内瓦票据法系影响颇深,票据法方 面的规定与日内瓦票据法系国家的作法基本上一脉相承。因此,我国《票据法》 关于追认制度问题采取了不予承认的作法。第二,将《票据法》未禁止追认制度 等同于承认的作法,太过武断,其法律逻辑很有问题。因此,笔者以为,我国《票 据法》不存在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

    三、关于我国《票据法》是否应当规制追认制度的探讨 (一)关于我国《票据法》是否应当承认追认代理的两种观点 我国《票据法》虽未设计追认制度,但基于追认制度的诸多合理之处,票 据法学界对其能否适用于票据的无权代理则存在争论。

    有学者认为,票据法不应当允许笔者对无权代理行为行使追认权。理由 是:第一,否认追认权,当事人法律关系变得稳定。如果承认追认代理,将承担 责任的主动权交于笔者,笔者在权衡利益时可能会观察时日而导致当事人权利义 务不确定,妨害第三人利益。第二,否定追认权,当事人法律关系变得简单。在 票据无权代理行为中,无权代理人为责任主体,负票据责任,“笔者”没有任何责 任,持票人行使权利只须向无权代理人请求履行票据义务即可。如此以来,可以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

    与此相反,另外一些学者则持肯定的观点。他们认为,应该对于相对人而 讲,相对人可能正期望笔者的追认。当然,对于无权代理人来讲,更是有益无害。

    第二,追认代理会保障票据安全,助长票据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等等。

    (二)关于两种观点的评析 笔者以为,追认制度在票据法上的适用问题是个两难问题,两派学者的观 点都有合理之处,亦有不妥的地方。第一种观点否定追认制度,简化和明确了票 据无权代理关系,无权代理人直接承担票据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持票人的 利益,但否认笔者的追认权,客观上也削弱了票据的清偿能力,因为无权代理人 的清偿能力通常不及笔者。从实质上讲,这点违背了票据法保护持票人利益的宗 旨。第二种观点主张票据法规定追认代理制度,“有助于弥补代理人权限上的微 小瑕疵,把细枝末节上的纠缠减少到最低限度,预防不必要的诉讼”,从而“降低 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流转效率”。但承认追认制度在增强票据债务偿还能力安全 的同时会造成票据行为效力不定,又消弱了票据流通安全。因此,笔者以为,立 法上是否承认票据的追认制度,是个两难问题,无两全其美之策,究竟如何规定, 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

    (三)关于我国《票据法》是否承认追认制度的观点及其分析 笔者以为,无论是否承认追认制度,都有利弊,但笔者主张我国《票据法》 应借鉴英美票据法系的作法,规定追认制度。除了前述的追认制度的优点外,笔 者以为,还有以下理由:第一,保持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性。我国民法上规定了 追认制度,如果票据法上也规定了此制度,有助于法律内在的一致性,更好地发 挥法律效力。第二,英美票据法系国家票据法普遍承认票据追认制度,其票据制 度运行多年且表现良好,表明追认代理可以适用于票据的无权代理中。我国现行 《票据法》中就有对英美票据法系国家票据法的借鉴之处,当然可以学习其规定 追认制度的作法。第三,票据法作为私法,极具国际性。世界两大票据法系的融 合正在不断进行中。《联合国统一汇票本票法》已经采用英美票据法系国家的做 法,将追认制度纳入票据法中。我国票据法立法应该紧跟票据法国际统一化趋势, 在积极构建富有我国特色的票据法体系的同时,立法方面也要注意与世界接轨, 以便统一法律标准,方便经济来往。

    摘要:追认制系无权代理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常见诸法律实务中,但追认制度在我国票据法的存续和适用问题,由于现行《票据法》规定的缺失,在 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

    关键词:票据法;
    无权代理;
    追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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