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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行政管理论文 > 高校性质【高校取消学生入学... 正文 2019-12-20 07:25:08

    高校性质【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法律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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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法律性质分析

    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法律性质分析 摘要:高等院校对新入学的考生有权力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 格者准予注册,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于 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本文采用比较 研究的方法,试着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和看法。

    关键词:入学资格;法律性质;比较研究 一、学术界关于取消新生入学资格法律性质的观点 (一)观点一:其是学校的内部处分行为 第一种观点主张入学新生的入学资格是学校内部行使处分权的体现,而学 生可以通过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述来寻求救 济。但是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纪律处分种类为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其中并并不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其次,学生在完成注册取得学籍之后 才与学校发生内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取消入学资格是在注册之前,因此学 生在被取消入学资格时尚未与学校形成隶属关系。综上两点可以看出,将其视为 内部处分有失偏颇。

    (二)观点二:其是学校的行政处罚行为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法律制裁。高 校是被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务事务的事业单位,其本身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另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的明文规定,高校有权对审查不 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还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具 备行政处罚的特征。因此,学术界有的学者们认为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实质上属 于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一定范围的行政处罚 权,但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本身无权创设新的处 罚种类。并且《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的处罚种类并不包括取消入学资格。

    因此,将取消入学资格认定为行政处罚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三)观点三:其是一种行政行为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高校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 法律行为。首先,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普通高校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其次,普通高校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这个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高 校做出的这个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并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另外, 高校做出某个学生取消入学资格资格的决定,一般情况下都经过了比较严格的审 查,不存在虚假、错误和欺诈等情形;最后,高校做出的这一行政行为内容具体 确定,对于行政相对人会产生影响其受教育权实现的不利影响。因此,将取消入 学资格的法律行政视为行政行为是比较合理的。

    二、高校学生取消入学资格的现状 通过学术界的不同主张,我们可以看到将其视为行政行为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高校往往在具体的实践中忽略了程序要件,单方性的强制取消,不去听取学 生的意见,这就导致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如2010年在全国引起热议的某高 校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考生在两年前存在代考,而将其拒于研究生院 的大门之外。为了维护自身的受教育权,该考生一纸诉状,将某高校告上了法庭。

    诸如此类情形还有很多,无不在反映着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这一行政行为其实 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完善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的建议 高校在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高校在作出之一行 政行为之前,理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取消入学资格涉及相对人的重大利益,笔者 在此建议立法机关对此应该设立听证程序,高校应该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 制度应该被设计在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作出之前,听证程序的设立一方面 是为了监督高校,避免某些高校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损害学生利益的决 定,这样做能保证决定的公正、合理,也可减少决定后引发救济;另一方面听证 程序,考生可以进行申诉、抗辩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对于负担性的行政行为, 多一个程序好,同时程序合法也是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之一,急待各个高校去重 视。既然,将高校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定性为行政行为,那么行政相对人就享有 相应的行政救济权。学生如果对此不服,可以向有关提起法院行政诉讼或者是向 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并没有之间赋予公民可以 因受教育权被侵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大多数诉讼的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而引 起的,笔者在这里建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包括―――受教育权。四、结语 高校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应被定性为行政行为,其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 方,相信在未来随着法治建设水平、立法质量、执法参与人员与司法队伍素质的 不断提升,公民的权利一定越来越多的会被保障。也期许这一天能够尽快的到来。

    作者:杨东须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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